

清代名幕汪辉祖(1730-1807)在其笔记《佐治要言》中对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之重有生动地描述:
谚云:“衙门六扇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非谓官之必贪,吏之必墨也。一词准理,差役到家,则有馈赠之资。探信入城,则有舟车之费。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有关切之亲朋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其他差房,陋规名目不一。谚云:“在山靠山,在水靠水。”有官法之所不能禁者。索诈之脏,又无论己。余尝谓作幕者,于斩绞、流刑重罪,无不加意检点,其累人造孽多在词讼……谚云:“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
从汪辉祖的记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在诉讼方面的开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陋规”,即给官府之人的打点,二是“讼师词证”。前者被学者称之为“司法陋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交的陋规主要包括:一、“挂号费”(递交诉状);二、“传呈费”(呈递诉状给州县官员);三、“买批费”(从衙役手中拿到官员受理或驳回的批示);四、“开单费”(书吏开列涉案人名单);五、“出票费”(书吏开传票传人到案);六、“到案费”或“带案费”(传唤当事人到堂听审);七、“铺堂费”或“铺班费”(州县官升堂问案,书吏衙役的出场站班之劳务报酬);八、“踏勘费”(诉讼中需要到现场勘查);九、“结案费”(案件审结);十、“和息费”(双方当事人和解息案)等。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中指出,需从财政结构视角理解‘陋规’:在清代官吏低薪制下,陋规是其维持生计及办公经费的‘非正式收入机制’,在法律默许的灰色地带运行,与明确的贿赂或贪污仍有界限,但不能因此否定其破坏司法公正的实质。清初以后,各类衙门中的书吏都没有薪水,衙役的薪水也很低,几乎不敷生活费,长随的薪水稍好一些,但也只是名义上的。因此陋规收入使州县官们及其僚属们得以维持生计及满足各种办公费用。因此,衙门职员们可以与州县官分享陋规费收入(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清代讼师群体构成多元,下层生员(含被褫革者)是重要来源之一,但非唯一主体。此外还包括熟悉衙门规则的退役胥吏、落第童生、非功名识字者,以及部分以‘包揽词讼’为家学的讼师家族。官方贬称此类人为‘劣衿’,但‘劣衿’仅指代涉讼的生员,无法涵盖全部讼师群体。经历了明末清初的战乱之后,举业复兴,至太平天国前全国绅士已达110万之多,其中只有12万即11%左右属于上层绅士,大量的生员只能通过在地方事务中提供某种“服务”来牟取经济收入(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劣衿”们读书识字,了解朝廷法规,拥有比一般老百姓的信息优势和渠道,加上作为士子的特权不怕见官,因此得以包揽词讼。讼师的主要工作是代写状纸、出谋划策、串通胥吏、打点关系等,当事人向讼师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这些方面。
至于诉讼费用的具体数字,已经无从考证。笔者因兴趣研究道光年间发生在湖北崇阳老家的农民叛乱,于历史文档中发现有关记载,据之可以作一推断。
前述清代诉讼费用的沉重负担,在地方层面常引发‘官民冲突’。道光年间湖北崇阳‘钟九闹漕’事件,表面是农民叛乱,深层是花户因漕粮浮收及诉讼费用压榨而爆发的抗争。事件中钟人杰等人收敛的‘讼费’,正是这一矛盾的缩影。
清道光年间,湖北省崇阳县爆发武力事件,革命史叙述一般称之为“钟人杰起义”,民间叙事为“钟九闹漕”(有民间唱本《钟九闹漕》)。清廷官方记载钟人杰叛乱的起始时间是“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夜攻入(崇阳)县城”(时任湖广总督裕泰和湖北巡抚赵炳言的联名奏折),换成公历就是西元1842年1月22日。道光二十二年正月二十日清官兵在崇阳城外捕获叛乱的主要领导者钟人杰、陈宝铭、汪敦族,二十二日(1842年3月3日)清军攻陷崇阳邻县通城县城,处死“千总”但扶泷。从起事到清军克复崇阳、通城两县,整个过程持续40余天。但这仅仅是整个事件的军事斗争过程,“钟九闹漕”作为一个事件的时间跨度长达七年。在爆发叛乱或起义之前,是钟人杰等领导崇阳花户诉讼、与把持漕粮的书差(胥吏)斗争的过程。本文略过复杂的历史进程,仅就钟人杰等人收取讼费的情况作一考证。

(孔飞力、费正清编:《清代文献介绍:阅读文献:钟人杰叛乱》,哈佛大学中国近代史博士研究生资料阅读课的教材)
钟人杰、汪敦族、陈宝铭三人事后被槛送京城,军机大臣穆彰阿主持会审。三人口供皆有“因把持钱漕,与书差构讼,我就主使向各堡花户敛收讼费,从中分肥”的供述。
民间唱词《钟九闹漕》有三处谈到了收敛讼费的情况。因胥吏漕粮浮收严重,花户金太和为他人打抱不平而遭书差毒打,金太和一直郁闷在心,决心上控。道光十七年(1837)元宵,金太和与侄儿金瑞生叔侄二人商议,“先到各堡走一遭,大众齐心事坚牢”:
正月走到立夏时,四十八堡尽皆知,崇阳地方都走到,各处花户愿助资,并无一人有推辞。
道光十七年(1837)端阳节,太和叔侄商议邀请钟人杰写状词。在钟人杰家,“三人讲话意相连,忠心想告钱粮案,今世都要共死生,雄鸡血酒誓同盟”。金太和手持钟人杰做的“诛语一出鬼神惊”的状词赴省城武昌告状。几经周折,湖广总督周天爵受词,命将金太和“交差管押”。金太和赴省城上控,书差也已知晓。书差余五呈词上控,亦被收押。但是官府拖延审讯,金太和一直被押,只得在狱中托人向钟人杰求救。钟人杰邀其好友汪敦族、蔡德章与金瑞生一起计议如何营救金太和。道光十八年(1838)立夏,钟人杰邀、汪敦族、蔡德章、金瑞生四人商议只有坚持上告才能引起官府注意。四人于是又分头下乡向众花户收敛讼费:
……四人都要一合心,同到乡下派钱文……一不以公报私怨,二不肥己自扎腰……四人一路摆摆摇,为首出众受辛劳,传明钱文付保正,限定日期把钱交,都是送到白霓桥。
很快到了道光二十年(1840)夏天,风闻金太和将被释放回崇,房屋被花户拆毁的书差们再也坐不住了。书差金仲华出面邀请“崇阳第一刁笔”蔡绍勋撰写状纸,赴省城控告。控告获准,金太和依旧被关押。金太和无奈,“一封书信到崇阳,还要掉钱下武昌,绍勋反状将我告,告我教匪又拆房,这个冤枉实难当”。
( 《钟九闹漕》唱本汇编 )
“钟九闹漕”事件中,钟人杰等率众攻破崇阳县城后,杀死了知县师长治。师长治有幕友殷堃,跟随在任,事后撰写了《崇阳冤狱始末记》。殷堃在《崇阳冤狱始末记》中对钟人杰等人收敛讼费的情况予以明确的数字记载。
金太和上控获准,湖广总督周天爵“将书差责革,禁免钱票、差票垫费”后,“逆等回乡照钱粮每两派钱二百文,计敛讼费二千余千”。在花户第二次进程拆打书差房屋后,“逆等(指钟人杰等)深潜厚卫,非重兵难入其村”,“复照纳漕之数每石敛钱一千以备讼费,计敛四千余千。” 两次收敛的讼费合计“六千余千”,就是六百多万钱。咸丰年间,崇阳市间以1600钱兑白银1两(16两制),以600万钱计,可以兑换白银近4000两。考虑到鸦片战争之后白银外流严重,银价日昂,钟人杰等人收敛的讼费应当大大超过4000两白银。咸丰四年(1854)崇阳额征正耗银14,468两,咸丰七年(1857)崇阳征漕米折征银7,198两,加上耗银、驴脚银、提兑费银共8,858两(现代版《崇阳县志》,第317页)。这就是说,钟人杰两次收敛的讼费差不多是朝廷在崇阳征税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相当于崇阳花户缴纳漕粮折银数的一半,这还不包括金太和首次上控之前预收的讼费(当然这些费用有一部分要花在司法陋规方面)。

( 殷堃:《崇阳冤狱始末记》,现存上海图书馆 )
这一比例接近黄宗智估算的清代诉讼费用一般占诉讼标的额的35%左右的结论。黄宗智认为司法腐败给清代民众造成的诉讼费用负担并不是很严重。(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
同治本《崇阳县志》云:“……先是人杰以诸生健讼被革,迩因连岁吏民构讼,遂至于乱,大杀胥役,邑民惧逼,四散逃匿。”近代中国的司法权力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发端的标志之一。诉讼费用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和有效化解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即便在今日,诉讼费用负担依然是研究司法制度应当关注的重要课题。
作者简介

(作者邓建新,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实践教学教研室主任、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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