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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州际公司”运营某水晶酒店项目涉嫌“商业碰瓷”的法律风险研究简报
来源: | 作者:曹园园 | 发布时间 :2026-07-27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前言

我方律师团队在为某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针对客户拟签订协议的合同一方某某州际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及协议审核工作。经核查,某某州际公司为新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以酒店管理、住宿服务为主,系本次合作中负责实际运营国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旗下的“某水晶酒店”。团队在背景核查中发现,该企业登记字号“州际”与国内外高端知名酒店品牌“洲际”文字读音完全一致,仅单个汉字字形存在细微差异,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引发了本所法律顾问团队对“商业碰瓷”风险的关注。

所谓“商业碰瓷”是对商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象概括,通常指企业通过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名称、商标或标识,利用知名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搭便车”,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近年来,市场各类品牌蹭商誉、仿标识的“碰瓷”行为频频发生。为协助客户准确识别、评估本次合作项下的潜在风险,本所法律顾问团队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对某某州际公司的字号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碰瓷”开展专项研究分析。


二、“商业碰瓷”行为的法律定性

在法律层面上,“商业碰瓷”并非独立案由,其行为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项下的商标侵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市场混淆行为范畴,是两类侵权行为的市场化通俗概括。

(一)商标侵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一)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重点审查服务品类重合度、标识近似度以及公众误认可能性。

(二)不正当竞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审查企业字号攀附、商誉搭便车行为是否足以引起市场混


三、从典型案例看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碰瓷”的裁判标准

通过梳理生效判例可知,司法裁判中认定“商业碰瓷”行为成立,需同时考量权利主体品牌知名度、标识近似程度、行为主体主观过错以及市场混淆可能性。其中,“知名度”是认定混淆可能的门槛,知名度越高,法律保护范围越宽,他人避让的义务就越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秉持“禁止搭便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在先商誉”的审判原则,结合隔离观察、整体比对、识别要素重点比对的方法,不仅规制直接的服务来源混淆,也规制企业关联关系的间接联想混淆。针对驰名商标,法律还设置了跨类保护与反淡化保护规则,即便行业存在一定差异,只要构成恶意摹仿、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侵权。

(一)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24号-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原告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插座商品上拥有多个驰名商标,某牛(电器)企业商号被多次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被告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五金等,与原告存在重合,但该公司在诉讼时尚未将该名称进行实际商业使用(即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行为本身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制的商业标识的“使用”行为。只要当事人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即使尚未实际经营,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认定被告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登记注册他人字号本身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洲际商标侵权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866号-泰安万朝洲际酒店有限公司、洲际饭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

洲际饭店公司持有“洲际”“INTERCONTINENTAL”等注册商标,在酒店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泰安万朝洲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成立,其在酒店店招、房卡、价目表、洗漱用品等处大量使用“万朝洲际酒店”“萬朝洲際酒店”等标识,并将“万朝洲际”登记为企业字号。洲际饭店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完整包含“洲际”商标,构成近似,且网友评论已证明造成消费者实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将原告具有知名度的“洲际”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民初122号-日照翔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日照祥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新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

原告日照翔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被告日照祥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两公司均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经营范围存在重叠。原告主张被告将“祥丰”作为字号,与原告字号“翔风”读音相同但字形不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遂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并赔偿。

法院认为,“翔风”与“祥丰”音同字不同,汉字寓意不同,不构成相同字号;且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亦未能证明被告使用“祥丰”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给原告造成损失。综上,被告行为不构成侵害企业名称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案某某州际公司“商业碰瓷”行为的分析

结合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并非对所有“同音不同字”的字号使用行为一概否定,最终是否构成商业碰瓷,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商标近似程度以及是否足以引起公众混淆,这是认定“商业碰瓷”的门槛。对标本案,“洲际”品牌自1946年创立,历史悠久,深耕全球及中国高端酒店市场多年,在中国第42类、第43类酒店服务品类上持有“洲际”“INTER.CONTINENTAL”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门店覆盖国内各级城市,属于酒店行业具备顶级知名度、极高商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其保护力度、公众认知度远超普通商事主体字号,与日照翔风不具备可比性。基于此,对于某某州际公司是否存在“商业碰瓷”的问题,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层面逐一研判。

(一)商标侵权层面:在规范使用前提下可有效规避

商标侵权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同类商品、服务中“突出使用”近似字号,引发公众误认。如某某州际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全程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将“州际”二字单独放大、突出展示,不在门店招牌、宣传物料、产品标识中利用“州际”字号引流,对外统一使用“某水晶酒店”官方标识,仅在合同签署、开具发票、工商公示等合规、被动的商事场景中使用完整企业名称,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情形,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层面:存在商业碰瓷风险

相较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不正当竞争对商誉攀附、隐性搭便车行为的规制范围更广、尺度更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市场主体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洲际”作为国际知名酒店品牌,在中国住宿服务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属于受法律重点保护的知名商业标识,其“洲际”二字也被注册为商标使用。即便“州际”与“洲际”音同字不同,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的裁判标准下,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极易产生关联联想,容易误认为“州际”与“洲际”存在品牌授权、合作经营等关系。同时参照最高院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案的裁判思路,企业字号的登记注册行为本身即属于商业使用行为,即便未突出使用“州际”字号、未刻意宣传,仅工商登记、合同签署、发票开具等场景中存在本身,就存在攀附商誉、搭便车的混淆风险,符合不正当竞争情形下的“商业碰瓷”特征。

从主体义务层面看,某某州际公司本身属于酒店行业经营者,与洲际属于同业竞争者,在选择企业字号时,更应对他人在先的知名商标负有更高的避让义务,在无任何合理商业理由、无任何品牌授权与关联关系前提下,新设企业选择与头部知名品牌仅一字之差的近似字号,客观上无法摆脱“搭商誉便车、规避品牌避让义务”的“商业碰瓷”特征,整体存在较高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


文章案例提供者徐虎律师简介



徐虎律师,男,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法律分会创始会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会员、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会员。

有超过二十七年的法律专业服务经验,主要为政府、央企提供法律服务,专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能源、城市更新法律领域和重大疑难执行案件、职务犯罪防范与刑事辩护。为多家客户代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商事仲裁案件及法院的重大诉讼、执行案件,业绩优良。


文章作者简介:曹园园律师简介

曹园园,女,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有十年法院系统的审判辅助实务工作经验。

主要负责建工类国央企、大型国企日常法律顾问业务,在公司经营风险控制、合规、房地产业务方面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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