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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和行为认定
来源: | 作者:张文涛 | 发布时间 :2026-07-24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各类社会新闻中,公民因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发生纠纷或自身存在违规行为,面对执法人员时以撒泼耍横、胡搅蛮缠等方式阻碍公务执行,甚至暴力袭击警察的事件屡见不鲜。此类行为极易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文拟围绕妨害公务罪的客观适用范围及其行为认定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与探讨。


一、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与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秩序,本罪所保护的并非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而是国家公权力依法有序行使的公共秩序,仅当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干扰公务执行,破坏公务运行秩序时,才符合本罪客体要件。

该罪名的客体适用范围具体包含四类: 

一是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一些虽未列入正式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也可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正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四是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其特殊之处在于,即使行为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只要故意阻碍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构成本罪。


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行为认定

(一)核心行为方式:暴力或威胁的认定

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威胁内容既可以针对公务人员本人,也可以针对其近亲属,使公务人员心生恐惧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而上述“暴力”行为的程度应与执行公务行为具有相当性,暴力程度需达到使公务人员无法执行职务或明显难以执行的程度。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1.细化暴力分级:压制性暴力(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属于刑事暴力;单纯甩手、挣脱、推搡等轻微肢体抗拒,仅属行政违法;

2.明确威胁范围:威胁对象含本人、近亲属,威胁内容含人身伤害、财产损毁、名誉诋毁;

3.区分言语行为:单纯辱骂、申诉、情绪宣泄,无暴力、无胁迫内容,不满足本罪客观要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执行职务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5 号)第一条规定: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二)行为认定的关键:实质阻碍公务的执行

暴力、威胁行为必须作用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并实际阻碍了公务的进行。行为限度条件是行为须具备阻碍公务的实质效果,行为人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需足以干扰、中断、延误公务的正常执行。情节显著轻微、未对公务开展造成任何实质影响的轻微行为,不作犯罪认定,可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特殊情形下,针对紧急公务场景,法律作出特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灾、抢险、防疫、应急管控等职责的,无需额外区分情节轻重,只要实施阻碍行为,即符合本罪客观要件。

此外,对于暴力抗拒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存在暴力阻碍行为,即可认定为本罪,体现了对国家安全公务秩序的特殊保护。


三、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及认定界限

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合法维权与妨害公务的界限。公民对公务行为存在异议,通过合理方式、合法渠道提出申诉、控告,即便情绪激动、言语过激,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未实质阻碍公务执行的,属于正常维权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有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暴力、威胁阻碍行为,在非特殊情形下,达到实质阻碍、破坏合法公务秩序的,方可完整满足本罪构成要件。

典型案例:拼多多上海总部暴力抗法被罚15亿元

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执法人员依法进驻拼多多上海总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调查其平台内“幽灵外卖”和“转单黑产”等问题,针对平台相关违法线索开展立案调查、固定证据,属于法定合法公务履职行为。

调查过程中,拼多多采取了从消极抵抗到暴力抗法的相关行为:

“软对抗”拖延:执法人员被保安以“内部规定”“领导不在”等理由阻拦;后续以“系统升级”“数据在云端”等借口拖延、拒绝提供数据,或提供残缺、混乱的虚假数据。

“硬对抗”升级:拼多多工作人员采用冲击办案现场、吞纸毁证、装病耍赖等手段阻碍执行公务。

2026年4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合计超15亿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拼多多采用暴力、软对抗等手段阻碍监管执法,成为对其顶格处罚的关键依据。

后续处置中,上海警方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对多名涉事员工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其认定的行为严重性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由该案的处理结果可知,对于暴力抗法是否达到定罪标准需根据具体案件综合考虑证据充分性、暴力程度和行为是否达到实质阻碍执法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并非所有抗法行为均当然构成刑事犯罪。

其中,对于袭击警察的行为在2021年后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成袭警罪,但对于暴力袭击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仍归类为妨害公务罪;同时袭击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需注意:警务辅助人员本身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仅在接受公安民警指挥、配合执法的场景下,对其暴力袭击才可归入妨害公务罪;若辅警单独执法,袭击行为不构成本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文章作者简介:张文涛律师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长期专注于房地产、汽车产业、公司商事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并为国有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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