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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回迁房类执行异议
建工企业突破“安置优先权”壁垒实操方案(四)
作者按:《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8条,明确回迁户安置优先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此举进一步加剧了建工企业的回款压力。然而,司法实践中“安置优先权”并非不可突破的绝对权利,其适用以严格符合法定要件为前提。首信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建工领域法律实务经验,将回迁房执行异议的复杂裁判规则转化为通俗易懂且具备实操性的实务指引,协助建工企业有效识别并应对不实回迁权利主张,夯实工程款债权的实践基础。
摘要:尽管新规强化了对回迁户安置优先权的保护,但该权利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协议真实合法、安置房屋特定化、回迁主体身份适格、协议已实际履行四项要件。本文系统梳理法院在该类案件中的审查逻辑,结合典型案例,提炼出“资格核查+房屋特定化确认+协议履行核验”三步应对策略,为建工企业提供一套体系化的异议应对方案,助力突破安置优先权的权利壁垒。

本文内容接《涉非住宅类执行异议——建工企业穿透“物权期待权”维权攻略》
一、司法现状——安置优先权非执行豁免的“通行证”
司法实践中,大量回迁户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核心原因在于其权利主张未满足法定构成要件,或存在通过“虚假回迁”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本文旨在帮助建工企业精准掌握回迁权利的法定要件,锁定抗辩核心突破口,有效击破虚假回迁权利主张。
二、法定要件——回迁优先,四项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法院认定回迁户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安置优先权,需以权利主张符合全部法定要件为前提,而这亦是建工企业抗辩的主要着力点,只要击穿任一要件,即可实现驳回异议的抗辩目标。
(一)要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真实合法
协议需由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如住建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或依法取得拆迁资质的主体签订;若协议由建设单位(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其效力易被司法机关否定。
(二)要件二:安置房屋需特定化
此为司法审查的核心。若协议仅约定安置房屋的面积、楼栋,未明确具体房号,视为安置房屋未特定化,回迁户仅享有普通债权,不得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例如,协议仅约定“安置某小区2号楼100平方米住房”却未锁定具体房号的,回迁户的执行异议申请将有很大可能被法院驳回。
(三)要件三:回迁户主体身份需合法适格
1、属于法定拆迁范围:异议申请人需为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且户籍登记于拆迁区域内;
2、列入拆迁公示名单:异议申请人需在拆迁主管部门公示的拆迁安置对象名单内;
3、已履行搬迁义务:需提交搬迁验收凭证、领取过渡安置费用、签订临时安置协议等证明已完成拆迁安置的前置义务。
(四)要件四:拆迁安置协议已实际履行且完成入住
1、房屋交接类凭证:如《入住通知书》《房屋交接确认单》等;
2、持续性缴费记录:如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日常居住费用的缴纳凭证;
3、居住痕迹类证据:如装修合同、家具家电采购凭证、入住照片等。
三、审理逻辑:在保障民生与惩治虚假之间平衡
回迁户安置优先权的立法初衷在于保障公民基本居住权益,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会优先保护合法回迁户的权利,但同时亦会严格审查排除虚假权利主张、防范规避执行行为,其核心审查逻辑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穿透核查“四者一致性”
法院将对回迁户身份、协议效力、房屋特定化状态、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全链条核查,要求四项形成完整且无断裂的证据闭环,任一环节存在瑕疵,回迁户的异议申请均难以成立。
(二)严格区分“安置范围”与“商业开发范围”
拆迁安置方案会明确划定专属“安置范围”(通常为住宅类房产),该范围内的房屋将优先保障回迁户权益;而商铺、写字楼等商业开发属性的房产,一般不纳入安置范围,回迁户就此类房产主张安置优先权的,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
(三)重点排除恶意串通情形
法院将重点排查以下恶意串通线索:一是回迁户与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亲属、股权等关联关系;二是安置房屋约定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同期市场价格;三是是否存在“以房抵债伪装回迁”的情形,即异议申请人原为建设单位普通债权人,通过签订虚假拆迁安置协议实现债务抵偿。
四、典型案例:
以(2024)鄂10执异78号案为例,为建工企业应对同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
施工方湖北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查封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案外人黄某对被查封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签订《搬迁安置房买卖协议》,请求排除执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黄某已签订《搬迁安置房买卖协议》,该协议对安置房进行了明确约定,已达到拆迁安置房屋特定化标准,加之黄某已经支付差价款,在安置过程中无过错,最终支持了黄某执行异议请求。
五、实务操作:三步法精准击破虚假回迁权利主张
(一)第一步:核查回迁户资格真实性——筑牢抗辩基础
1、依法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调取三类核心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法定安置范围)、《拆迁安置对象公示名单》(确认异议人是否在列)、《拆迁区域户籍核查记录》(核验户籍关联性);
2、要求异议人提交履行搬迁义务的完整证据链,若异议人无法提供,可主张其未实际履行协议,不具备享有安置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3、全面排查关联关系:通过工商登记档案、户籍登记信息等渠道,核查异议人与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亲属、股权等利害关系,若存在则需重点质疑其回迁身份的真实性。
(二)第二步:核查安置房屋特定化——锁定核心抗辩突破口
1、严格审查协议条款:若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房号,可主张安置房屋未完成特定化,异议人仅享有普通债权,无排除强制执行的排他性权利;
2、调取项目规划文件:若案涉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而拆迁安置方案仅约定住宅类安置房源,可主张案涉房屋不属于法定安置范围;
3、比对安置房源清单:向拆迁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调取《安置房源明细清单》,若案涉房屋未列入清单,可直接否定其安置属性。
(三)第三步:核查协议真实性与履行情况——完成抗辩闭环
1、审查协议签订主体资质:若协议由非政府拆迁部门且无拆迁资质的主体签订,可主张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2、核查协议备案公示情况:若异议人无法提供协议备案证明且无合理理由,可主张协议为虚假协议,不具备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
3、固定协议未实际履行的证据:联合物业服务企业获取房屋空置现场照片、水电燃气无使用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协议未实际履行;
4、适配地方司法政策:针对“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拆迁”等特殊场景,需提前检索并适配当地司法实践规则。
(四)特别注意:
回迁房办证多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集体土地转性等特殊流程,其不动产登记的办证要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权属认定标准均与常规商品房存在差异,甚至部分房屋可能不具备分户办证条件,因此,提前穷尽行政核查手段,是兼顾执行异议胜诉与产权实质归属的关键前提。
六、结语
应对回迁房执行异议的关键,在于通过“回迁户主体身份、安置房屋特定化、协议真实性、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四个维度的穿透式审查,甄别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建工企业应善用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构建扎实证据体系,精准反驳不实主张。建议在项目前期即关注拆迁安置动态,做好风险预防;在异议程序中灵活运用“三步法”,有效破解安置优先权壁垒,保障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如需针对具体案件提供证据梳理、文书撰写等专业支持,可通过专业法律渠道进一步获取协助。
案例提供:徐虎律师简介

徐虎,男,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法律分会创始会员、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会员。
执业二十五年来,主要为政府、央企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监管合规、资本市场投资、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并在上述领域为多家客户代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商事仲裁案件及法院的重大诉讼、执行案件,业绩优良。
文章作者简介:刘帅律师简介

刘帅,男,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拥有律师与会计双重从业资格。
执业期间,主要为政府、建工类国央企、证券公司、银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政府监管合规、建设工程、资本市场、金融租赁、债券纠纷、破产、公司内控管理等领域诉讼、仲裁及非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业绩优良。

首信文化
《说文》曰:“信者,诚也“。《孟子》曰:“可欲之谓善,有诸已之谓信”。首信者,倡诚、倡善为重中之重也。首信人以诚为本,以正义为善。
skyline
skyline—天际线,天地相连的交界线,西方建筑师把天际线比喻为包裹城市肌肤的美服。首信所在追求业务的高效与专业的同时更关照每一位客户的心理体验。首信人以雕刻家般安静的心态,耐心为每一位客户寻找到天际线最适合的弧度。
律所介绍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于2001年11月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地处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德胜高科技商业园区,北依亚奥、南临金融街,办公区域为独立院落,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首信所发展历程中,注重人才培养和储备;严苛服务质量;奉行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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